聲明、保障資料及私隱政策
 
 
閣下使用本網站即表示同意當中所列出之責任及政策聲明。
聲明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下稱“本集團”) 祇將此等產品及服務提供予當時在法律上合法容許的地區。本集團不擬將資料提供予置身或居住於該等在法律上限制本集團發放此等資料之地區人士使用。瀏覽本網站之人士,必須自行了解及遵守有關限制。

本集團可酌情決定隨時將本網站內提供之任何資料、產品及服務予以撤回或修改而毋須事先通知。

閣下須負責防止、保障及確保閣下之電腦系統及本網站不受病毒入侵。

本集團並不對任何經由本網站傳送之電子郵件訊息的安全性作出保證。任何經由本網站傳送或接收的訊息如有任何延誤、減失、變更、改動或訛誤,有關風險概由閣下負責。

本網站記載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本集團對此等資料之提供已力求準確﹑完整和及時。倘資料有誤或欠全,本集團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a. 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及信貸授信的申請人、擔保人、咨詢人、公司高級職員及主管人員)(下稱「資料當事人」),就各項事宜例如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信用卡或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本集團」)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集團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本集團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信用卡或本集團其他服務。
c. 在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正常業務往來中,例如資料當事人進行交易時,本集團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用於甚麼用途視乎其與本集團的關係屬何種性質而定,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
 
i. 處理服務及信貸授信的申請;
ii. 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iii. 進行信用審核;
iv. 設立及維持本集團之消費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檢查及債務追討;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 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服務或產品;
viii. 為本集團及/或特選的公司推廣服務有關產品;
ix. 確定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集團的負債款額;
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集團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或任何對其本身或任何分行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的規定,不論該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而作出披露;
xii. 使本集團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評估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及的交易;及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集團將根據條例查閱及收取客戶及其擔保人存放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個人及賬戶資料或紀錄。本集團可不時查閱客戶及其擔保人存放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個人及賬戶資料或紀錄以就本集團給予客戶之信貸服務作出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檢討﹕
 
i. 增加信貸額;
ii. 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貸額 );及
iii. 供客戶進行或實施債務重組安排。
f. 本集團會對其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本集團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地方)作第(d)及(e)段列出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集團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本集團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核下已承諾保密該資料的公司;
i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賬公司;
iv. 任何保險公司及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
v. 任何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任何銀行、財務或其他機構;
vi. 任何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以擔保或保證資料當事人的責任的人士;
vii. 本集團在根據對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或任何對其本身或任何分行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的規定,不論該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而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viii. 任何特選的公司以便通知資料當事人有關本集團認為適合他們的服務資料;及
ix. 本集團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g.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均有權:
 
i. 查核本集團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集團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悉本集團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賬公司例行披露,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賬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集團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本集團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其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逾期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若該賬戶有逾期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紀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直至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被通知有關該客戶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5年期屆滿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h.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i.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電話:2163-0201
傳真:2134-3377
j. 本集團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及進行重複檢討信貸服務時,可能曾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及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及其擔保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集團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k. 本集團或如前文第(f)條所指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本身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法規和規定(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而作出發放或披露。
l.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本通知書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